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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划走资金项目停工 债权人诉求归还借款

发布时间:2016-05-28 05:43:56

大股东划走资金项目停工 债权人诉求归还借款

图为位于桂林市翠竹路的“天之泰”项目,差一层就封顶了,现已停工1年多。广西新闻网记者 陈创明摄

在桂林市翠竹路上,华润万象城建设如火如荼,而对面的城市综合体“天之泰”项目建设到最后一层时,却被停工1年多了,让人看似烂尾楼一般。

据了解,这是桂林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某投资公司建设的项目。原该投资公司股东刘女士借款733万余元用于“天之泰”项目的建设。中途,桂林某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大股东身份将投资公司账户中2500万元建设资金划走,以致项目资金紧张而停工。随后,刘女士起诉投资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胜诉,象山区法院判决该投资公司归还733万余元借款及利息。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5月2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新领导上任叫停项目

“天之泰”项目位于桂林市翠竹路啤酒厂路口附近,地理位置优越,对面就是正在开发的华润万象城。早在2012年11月,桂林某股份有限公司看中了这个项目,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重组了某投资公司,占公司65%的股权,原公司股东文先生占公司35%的股权,文先生的妻子刘女士不再是公司股东,但仍在公司中担任董事。刘女士介绍,公司重组后,该股份有限公司以集团统一融资方式向银行融资后,借款给其控股的子公司某投资公司进行“天之泰”项目建设。项目启动后,该投资公司共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170万元,用于或准备用于“天之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初期,合作愉快,建设顺利。

刘女士说,2014年11月,该股份有限公司新的领导班子成立,新董事长刘先生上任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股东不再建设“天之泰”项目。2014年12月17日,大股东桂林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未通知及未经投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掌控投资公司银行账户的便利,直接将投资公司银行账户中2500万元建设资金划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导致“天之泰”项目建设资金非常紧张。

停工后追讨数百万借款

投资公司2500万元被股份有限公司强行划走后,“天之泰”项目将面临停工的危险,投资公司股东文先生想方设法想要项目能继续施工。2014年底,投资公司按计划要向文先生妻子刘女士支付700多万元借款及利息。文先生经与该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果刘女士重新将700多万元借给投资公司用于“天之泰”项目建设,该股份有限公司就马上让该项目复工。在文先生劝说下,刘女士答应将733万余元到期借款及利息重新借给投资公司。2015年1月9日,投资公司董事会上,通过了向刘女士借款的决议,会上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明确表示,刘女士将这733万余元借给投资公司用于“天之泰”项目建设,该项目可立即复工,并承诺后期项目建设资金由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融资。

刘女士说,2015年1月14日,她与投资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她所借的733万余元用于“天之泰”项目建设,投资公司所有股东未提出清偿时,要她承诺不提出清偿,如投资公司偿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同时偿还她的借款。虽然协议对她这个借款人显失公平,但为了项目复工,她还是签字了。同年3月25日, 投资公司决定“天之泰”项目阶段性停工。同年5月29日,投资公司董事长石某不顾二股东文先生的反对,向施工单位区四建公司签发项目停工及终止合同的通知。同年6月,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石某与施工单位签订一份《项目停工及终止合同的备忘录》,同时于6月25日股份有限公司刘董事长亲笔向施工单位签署保证《承诺函》,就这样“天之泰”项目被强行叫停了。既然项目停工了,刘女士要投资公司归还借款,投资公司拒不归还,她才起诉至法院。

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审理此案时,投资公司辩称,向刘女士借款的事实早已发生,“天之泰”项目停工不能成为刘女士主张还款的理由。借款发生2015年之前,分多次借款、还款后累计形成。借款早已用于公司各项业务支出,当时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1月14日,为了规范财务,与刘女士签订了协议后,不存在将借款用于“天之泰”项目的事实,也没有新的借款发生。由于公司另一股东文先生未按股权比例投入“天之泰”项目建设资金,导致项目资金紧张最后停工。根据《借款协议书》的还款条件,即在投资公司偿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之泰”项目借款时,同时偿还刘女士的借款。时至今日,股份有限公司并未要求投资公司还款,所以刘女士无权要求还款。

2015年11月23日,象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投资公司向刘女士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借款协议书》也属有效合同,但合同中第六条约定,“投资公司所有股东未提出清偿时,刘女士承诺不提出清偿。但如投资公司偿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时,同时偿还刘女士借款。”该条款内容限制刘女士行使追债的权利,尤其是目前“天之泰”项目已停工的情况下,仍以该条款限制刘女士,显失公平,法院对该条款内容予以撤销,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法院支持刘女士要求投资公司归还借款诉求。判决投资公司归还刘女士借款73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投资公司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法院。5月25日,桂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投资公司仍坚持当前刘女士无权要求还款,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刘女士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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