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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妻子遭性侵 男子打骂他人致其不堪屈辱投河亡

发布时间:2016-07-17 13:48:52

    因怀疑妻子遭到他人性侵,丈夫约出对方后对其进行殴打、谩骂,致使对方不堪屈辱投河溺亡。近日,紫阳县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丧葬费经济损失26059.5元,被告人吴某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

    经查,刘某怀疑其妻吴某遭到熊某性侵。去年12月7日,刘某同妻子吴某来到紫阳县向阳镇街道,由吴某将熊某约出后,刘某抓住熊某并当众质问,熊某承认自己曾多次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后刘某欲将熊某扭送至公安局。途中,刘某指使吴某打了熊某两耳光,后刘某要求熊某双手抱头,并往紫阳县城走。其间刘某为泄愤,又打了熊某两耳光。行至半路,刘某要求熊某做100个下蹲动作,并要求熊某当着路人大声说“我是流氓,我不要脸”,后继续往紫阳县城方向行走,不料还未到达紫阳县公安局,熊某不堪侮辱,跳下公路投河溺亡。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局报警。经鉴定,死者熊某系溺水死亡,生前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之后,熊某之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和吴某赔偿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7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使用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本案的发生被害人熊某有一定过错,但由于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致被害人投河溺亡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告人刘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吴某在案发途中打了被害人应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张松 实习生郑凯悦通讯员马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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