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热线
主页 > 国内新闻 > 山西新闻

山西修订《旅游条例》 禁止以不合理低价诱骗游客

发布时间:2016-07-23 13:41:53

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7月22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山西省旅游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不仅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明确了权利、义务,还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比如,在景区内涂写刻画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同时,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依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除此之外,还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做了8项“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扩大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和程度;不得在景区内涂写刻画;不得违反旅游活动中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不得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

对于不少旅行社利用购物游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欺诈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导游、领队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对旅游者以人身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欺骗、诱导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要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

此外,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对违规者明确了法律责任。在景区涂写刻画的和违反旅游活动中安全警示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扰乱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和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旅游经营者超越使用、宣传未取得的等级标识,欺骗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三晋都市报 赵彩萍)

  • 上一篇:一不小心就超速?山西不同道路限速大盘点!
  • 下一篇:山西省委召开常委会议 骆惠宁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