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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走上高速路被撞殒命 家属起诉司机和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16-07-23 14:20:26

走上高速公路 一男子被撞殒命

家属起诉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获赔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吴汉君)柳州市一公司的员工阿辉,夜间进入高速公路行走,结果遭遇车祸殒命。经阿辉父母起诉后,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承担30%的责任,阿辉承担70%的责任,最终由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阿辉父母各项损失27万余元。

2015年10月4日凌晨3时许,司机黄某驾驶重型货车,由柳州往桂林方向行驶至泉南高速桂柳段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致使该车前部与在慢车道内行走的阿辉碰撞并碾压,导致阿辉当场不幸身亡。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二大队认定,阿辉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某运输公司系货车的车主,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钦州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司机黄某已赔付阿辉的父母2万元。因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今年1月,阿辉的父母将黄某、某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

黄某和某运输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阿辉作为行人,在凌晨时分进入高速公路内行走,造成本次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主及驾车司机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肇事司机黄某当时对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故的处理意见无异议。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黄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黄某承担30%的责任,阿辉自身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除黄某已赔付的2万元外,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阿辉父母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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