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热线
主页 > 国内新闻 > 山西新闻

节目播出后,他起诉电视台侵权

发布时间:2016-07-27 11:42:01

起诉对方侵权,对方得有过错。
一起名誉侵权纠纷,原告是男子周,被告是某电视台。
2014年年底,周经某婚介机构介绍,与一女性结识。在相处过程中,周被骗4万元。2015年年中,周到电视台寻求帮助,希望追回被骗的钱财。之后,电视台以周的经历为题材,制作了一期节目。之后,这期节目播出。节目播出后,周将电视台告上法庭。周称,电视节目播出并未经过他的同意,且电视台也没有对自己的肖像进行处理。周说,电视节目播出后,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导致自己无法在原单位正常生活,也无法在原住所正常生活。于是,他便辞了工作在外租房居住。
周提起诉讼,将某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电视台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误工、租房费共计2万元。对此,某电视台提出,电视节目是应周的要求制作,并进行了客观报道,且制作节目时对周的肖像已经进行了处理。某电视台提出,电视台没有过错。周在被骗后向电视台求助。电视台根据周提供的线索,对周进行了采访。在节目播出时,对周的面部进行了遮挡。法院认为,电视台在制作节目过程中,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周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郭卫艳

  • 上一篇:离婚后,他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下一篇:让·皮埃尔·拉丰:为平遥带来“喧嚣的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