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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两名男子将租来的车拿去抵押诈骗钱财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6-07-29 18:08:49

□通讯员 罗凤灵 文朝柏 记者 陈栋

海南特区报讯 乐东黎族自治县两名90后男子伪造证件,利用租来的汽车作为抵押,诈骗他人钱财,其中周某骗取17万元,林某骗取3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周某、林某有期徒刑4年、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0元。

2015年6月12日、24日,周某到乐东黄流镇分别向黎某、陈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各租了一辆小轿车,然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声称两辆车为其所有,将1辆车抵押给邢某骗取7万元,另一辆车抵押给三亚市某车行骗取7万元。

2015年6月20日,周某到黄流镇孙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小轿车,并利用林某的身份证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然后让林某将该车抵押给邢某以骗取钱款。6月21日,林某将该车抵押给邢某并骗取了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租来的汽车作为抵押物,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周某骗取17万元,数额巨大;林某骗取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周某、林某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分别退赔2万元和1万元,可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周某、林某有期徒刑4年、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0元,继续追缴周某违法所得14万元退赔被害人。

林某不服上诉,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理过程中,林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遂准许林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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