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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驾驶公司无牌展车上路撞人 公司负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6-08-05 02:57:10

一汽车销售公司的雇员为执行工作任务,驾驶展销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将行人撞伤。那么,到底谁应为伤者买单呢?

身边的事儿

2015年9月12日,淅川县新广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元公司)在淅川县体育馆进行完车辆展销后,由其员工邢某驾驶一北京牌无号牌汽车行驶至县城英泰花园路段时,将行人王某撞伤。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一纸诉状将新广元公司和邢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2.85万元。

邢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但他是履行工作职责致王某受伤,应由新广元公司担责。新广元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对事故本身无异议,但邢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查,肇事车系新广元公司,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邢某系新广元公司员工,事发时,邢某根据公司安排,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邢某、新广元公司分别向王某垫付1000元、2000元医疗费。

结果

近日,淅川县法院判决新广元公司赔偿王某各项费用2.29万元;王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返还邢某事先垫付的1000元治疗费。

法理解析

淅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邢某驾驶无号牌展车将王某撞伤,事实清楚,原、被告均无异议。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邢某负全责,王某无责。

因邢某系新广元公司员工,二者系雇佣关系,故应由新广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新广元公司系汽车销售公司,肇事车辆系展销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应由新广元公司全额承担。

新广元公司辩称,邢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新广元公司安排其雇员驾驶无牌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新广元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遂综合各种情况作出上述判决。(河南法制报)

原文标题:(雇员驾驶无牌无投保展车撞伤行人 谁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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