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高院发布第四批参考性案例,供全省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
此次发布的2个参考性案例分别是两个故意伤害案,男子持刀“劫道”,被男主人打死。最终裁定男主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男子持刀“劫道”
被男主人打死
2011年8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位于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马金村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其妻刘某到院门口查看。
随后李某听见刘某的声音异常,来到院门口,发现42岁的刘某某手持一把尖刀正在对李家院门刺击并声称要“劫道”。
李某在院内取来一根铁管,但发现刘某某已经不见踪影,他跳墙出去寻找未果又回到家中。
期间,妻子电话通知该村治保主任等人到其家中。
妻子见刘某某在她家房后出现,并将她家厨房的纱窗割开,便告知了丈夫李某。
李某到房后及后院内的玉米地内寻找时,在玉米地内与刘某某相遇,刘某某持尖刀刺扎李某,之后二人发生打斗。
打斗中,李某持铁管照刘某某头部等处击打,致刘某某倒地,后被村民及自己妻子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某家属放弃治疗,于次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