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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泄愤点燃摩托车 1-2米外是天然气管道

发布时间:2016-08-15 20:16:58

老话说:“朋友妻不可欺。”可他却触犯了道德底线。在朋友的妻子提出与其结束不正当关系时,他将朋友的摩托车踹倒并扔上烟头。

不巧的是,在起火摩托车1.2米外就是住宅楼的天然气管道……因为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并危害公共安全,他被以放火罪判刑。

34岁的白某和孙洋(化名)是朋友关系,但白某却与孙洋的爱人晓丹(化名)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

2015年7月2日晚9时许,晓丹提出与白某结束这种不正当的关系,白某不满,随后来到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某小区某单元,看到孙洋的摩托车停在楼下东侧草坪上。

白某将孙洋的摩托车踹倒,并将手中的烟头扔到摩托车上,见到摩托车着火后逃离了现场。

小区内巡逻的保安发现后,立即组织人员将火扑灭。被烧毁摩托车价值300元。

当日风力为2级,被点燃的摩托车距住宅楼天然气管道仅有1.2米的距离,如果火势继续蔓延,不排除造成严重后果。

事后,白某退赔晓丹财产损失13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构成放火罪。根据白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一审认定被告人白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对白某宣告缓刑不当,量刑畸轻。理由为白某放火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情节较重。宣告缓刑破坏了案发地该类案件刑事裁判的平衡性。

法院认为,白某为泄私愤,踹倒他人停放在楼群附近的摩托车后,扔掷未熄灭的烟头,导致摩托车起火,并放任火势发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那么,白某是否具有主观恶性?法院认为,白某与晓丹间的感情纠葛系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二人的不当关系虽是善良社会所不能接受,却仅为道德所约束,不能因此上升为犯罪构成意义上的法律评价,也不能由此得出白某主观恶性深的结论。

而从白某的主观心态上讲,根据现有证据,火势引发原因系白某所扔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摩托车。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未熄灭烟头并不必然能够导致摩托车起火。因此白某对火势的引发持放任心态更具合理性,这种间接故意的主观态度便使本案与其他同类案件中直接引燃对象物的放火行为有了相当的区别。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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