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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法院破产案件拟集中管辖 争取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建立专门破产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6-08-15 21:10:01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昨天记者从市高院对人大代表的答复中获悉,上海高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开展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已经着手研究在本市部分中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破产审判庭,推进本市法院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明确表示,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的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工作将于近期完成。上海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设立专门破产审判庭一直呼声不断。今年两会期间,童丽萍、厉明、刘正东、吴坚、盛雷鸣、吴强、钱菊英等7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在本市铁路法院设立专门破产审判庭的建议”。代表们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结构性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让长期资不抵债、恢复无望的企业从市场上清出,处置“僵尸企业”已成为当务之急。为避免出现准入畅通无阻、退出困难重重的局面,防止“僵尸企业”横行、宝贵资源被挤占浪费,应当健全完善法院破产审判的组织体系。

据了解,目前破产案件分散在本市各法院的商事审判庭审理,但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下,办案力量的配置和精力真正专注于破产案件的专业审判人员凤毛麟角,解决各方矛盾、处理应急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的能力不足。受各种因素制约,法院对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化程度也不高。代表们认为这与当前形势下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的重要性很不相称,为此建议按照司改要求,在上海两级铁路法院建立专门破产审判庭,集中审理本市破产清算、司法重整案件。

对此,市高院答复称,去年,上海高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开展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已经着手研究在本市部分中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破产审判庭的工作。近期,根据中央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地处置僵尸企业,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等重要精神,结合《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和破产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正在积极推进本市法院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并争取获得市编制部门支持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建立专门破产审判庭。

市高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等法律规范,进一步探索解决制约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审理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推动建立企业破产法治保障体系,通过高效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提高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水平,避免“僵尸企业”挤占宝贵资源; 还要加强对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审理破产清算类案件的能力; 继续向市编制管理部门争取,增加跨行政区划法院内设机构数,成立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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