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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就作废二房东却不肯退押金 举证不能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6-08-27 15:56:44

台海网8月26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二房东和租客签了合同,但没有实际履行,还写上了“合同作废”四个大字。但租客要求退还11.7万元押金时,二房东不乐意了。经集美区法院和厦门中院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二房东败诉。

租客资金紧张 要求解除合同

2015年8月,老李作为二房东,把位于集美区的一处店面转租给阿强,店面建筑面积230平方米,每月租金11.7万元,租赁时间从2015年12月到2021年11月。签合同当天,阿强就把11.7万元的押金交给老李,双方约定,等合同期满,阿强结清所有费用,老李再退还押金。

但阿强说,他后来了解到,老李转租一事并没有经过房东的允许,因此自己面临着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加上资金紧张,他便与老李商量解除租赁合同,于是,双方在合同的空白处签字确认,但老李却不肯退还押金,他只好到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东举证不能 被判返还押金

在法庭上,老李否认了阿强的说法。他表示,解除合同是阿强单方面提出的,转租早就经过房东同意,而且他只是应阿强的要求在空白处签名,当时合同上并没有“合同作废”四个字。

阿强立即反驳:“合同一式两份,老李保管的那份合同上也注明了作废,让他拿出看看就知道真假。”结果庭审结束后7天,老李也没有提交这份合同作为证据。法官明确告诉老李,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押金的作用在于确保阿强的租赁期间及时交清费用,而老李在租赁期开始前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未产生需要阿强支付的费用,双方亦未就押金另行约定,故依据合同履行情况,阿强要求老李返还押金11.7万元,于法有据,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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