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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27 16:42:53

日前,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了全面部署。《实施意见》指出,到 2020年,我区力争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全区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建立起规范有序、公 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出台实施意见

预防化解劳动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主体构成及其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劳动关系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坦言,近年来,少数用人单位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工资、不执行劳动标准等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该负责人表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不仅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平衡劳资双方利益、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该 负责人表示,日前,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制度、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 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到2020年,力争实现劳动用工更 加规范,全区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结合我区实际

提出一些针对性措施

记 者了解到,《实施意见》从“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建设、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 良好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措施。该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总体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为范本,充分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细化,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

该 负责人表示,例如在“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中,《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企业 招用农牧民工,要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在“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中,提出对长期在高海拔地区工作或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在 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方面,提出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对农牧民工开辟维权‘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免费 法律援助,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这些具体措施,既符合中央文件精神,又充分考虑了我区区情和企业实际,应该说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 性。

发挥主导作用

全面落实实施意见

该 负责人表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形成全 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合力。“我们将着力解决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突出矛盾,有效解决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完善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规范劳动合同的订 立、变更和解除行为。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上,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快建立健全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针 对部分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问题,我区人社部门将加强摸底排查,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分类妥善解决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尤其是企业历史欠缴社会 保险费等问题。同时积极防范新常态下可能出现的各种劳动关系风险问题,加强分析研判,注重因势利导,依法规范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新经济新业态下 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 们将进一步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逐步扩大三方协商对话范围,完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多部门、多方面协调联动机制。”该负责人说,人社部门将创新劳 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矛盾,并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法 律监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纠正和惩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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