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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一男子醉酒驾驶致1死3伤 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发布时间:2014-12-03 18:18:08

明知道酒后不能驾驶车辆,可有些人就敢铤而走险。迎江区法院刚刚宣判了一起醉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一死三伤的案件,宣布被告人戴怡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4年8月4日晚,被告人戴怡然与叶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饮用了白酒,后又去迷城酒吧喝了啤酒。当晚22时25分许,被告人戴怡然酒后驾驶叶某使用的小型客车沿安庆市沿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沿江东路188号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二轮摩托车、站立在该摩托车东侧的陈某某、袁某以及骑坐在二轮摩托车上的任某某、吴某某连续发生碰撞,致陈某某、袁某、任某某、吴某某受伤、三车受损。陈某某经安庆市立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5日2时48分死亡。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戴怡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27.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戴怡然驾驶的小型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大于等于78公里/小时,属超速驾驶;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戴怡然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当晚,被告人戴怡然在发生事故后即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此后未离开案发现场。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戴怡然的亲友向法院预交给被害人赔偿款5万元。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怡然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规定,严重醉酒后在交通主干道上超速行驶,发生连续碰撞,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3车受损的重大伤亡后果。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客观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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