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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公布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案例 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免赔商业三责险

发布时间:2016-09-23 06:57:22

昨日,江苏高院公布了几起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案例,提醒车主和乘车人:不管责任如何确定,交通参与人只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才可能不会成为最终的赔偿责任人。

搭乘黑摩的,伤者自己要担责

去年10月,小宋带着小儿子出门,搭乘了一辆黑电动摩的。其抱着儿子,坐在后座。电动车主王某横穿马路,被陈某驾驶的一辆厢式货车撞倒,三人均倒地受伤,其中小宋受伤严重,做了肺破裂修补术,小宋儿子和王某都只是皮外伤。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陈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小宋和儿子不承担事故责任。小宋后将王某、陈某、车辆所有人某百货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宋受伤,二人应当依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陈某、王某各负同等责任,小宋及儿子无责任。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因此,成年人是不能乘坐电动车的,这不仅是对电动车驾驶人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对乘坐人的禁止性规范。小宋作为成年人,且怀抱幼儿,搭乘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保障的非法运营电动车,其对自身及儿子的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由小宋自担10%的责任,由陈某承担60%,王某承担30%。

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不赔

龚某3年前驾驶轻型货车,车头撞击前方同向成某骑行的无牌自行车尾部,导致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龚某驾车驶离现场。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龚某对前方路面动态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反应不及,事发后驾车离开现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最终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成某不负事故责任。后龚某被判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涉案车辆投有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的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成某的近亲属将龚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查明,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一方的损失金额为83万元。法院认为,龚某明知其驾车发生事故,未采取任何措施即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其拨打110报警时也未如实交代其交通肇事的事实,其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从主观上看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后逃逸加重情节,属商业三责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法院认为,龚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免除商业三责险责任,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其余损失由车主及驾驶员承担。通讯员周宏记者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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