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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宣州区一村主任受贿获刑二年缓刑三年 违法所得被追缴

发布时间:2014-12-11 19:21:31
宣州区某村委会原主任何某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被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2年初至2013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任宣州区杨柳镇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主任期间,接受汪某某、蒋某某的请托,在汪某某承建该村办公楼和农民健身广场、蒋某某承建该村安置房及工程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后,收受两人给予的现金共计8.99万元。2013年6月,宣州区纪检监察机关(以下简称“区纪检部门”)在对何某某的违纪案调查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主动交代区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 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的亲属代为向区纪检部门退出赃款9.7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宣城市宣州区某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考虑到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将其违法所得8.99万元,予以追缴。(宣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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