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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南陵县一男子猥亵女子不成 顺手拿了“储钱罐”

发布时间:2014-12-12 19:29:33
深夜酒后欲猥亵同村女子,南陵县的孙某某还没动手便被发现了。为防止事情败露,孙某某在对受害人实施暴力之后,还顺手牵羊“拿”了对方家中的一个装有硬币的塑料桶。日前,孙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孙某某是南陵县某村人,他和刘红(化名)是同村村民。2013年10月24日23时许,孙某某酒后从窗户翻窗进入刘红的卧室,欲对睡着的刘红实施猥亵。但因害怕,孙某某并未立即实施猥亵行为。正当孙某某犹豫时,听到动静的刘红突然醒了。

“啊”,见有人深夜站在自己床边,受惊的刘红大喊一声。孙某某为防止刘红认出自己,遂用手按住刘红的头部,并在刘红再次呼救时用拳头向她的头部打去。

被打后的刘红从床上挣扎至床下后,孙某某仍然用手压住刘红的头部,以防刘红看见自己。在此过程中,孙某某借助刘红卧室内电视机开关处电源的微光,发现电视柜下的一只装有硬币的塑料桶。

后孙某某在逃离现场时,将该塑料桶拿走。途中,孙某某害怕因塑料桶被他人发现,又将塑料桶连同硬币一起扔进村外的水塘内。第二天,刘红和家人在整理卧室时,发现该塑料桶被孙某某拿走,遂报警。

当天,孙某某即被抓获归案。案发后,2013年12月13日,孙某某亲属代为赔偿刘红各项经济损失7400元。公安机关也将装硬币的塑料桶从池塘里打捞出来,并归还给了刘红。

此案审理环节,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该案应定性为盗窃罪,但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在“拿”装有硬币的塑料桶的同时,仍然在对刘红实施暴力,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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