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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破获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 涉案金额逾千

发布时间:2016-12-19 23:38:05

图片来源于网络。

华龙网12月19日15时59分讯(记者 祝可)今年初,重庆巴南区一家设备生产公司控告公司原厂长张某、原销售经理王某及原生产车间负责人李某三人违反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离职后建立相同类型的公司,并盗取原公司技术机密与客户信息,民警立即立案侦查。该案是巴南区破获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离职后怀恨在心 邀约在职经理另建公司

2015年,张某由于工作不称职被公司罢免厂长职务,遂申请离职,从此怀恨在心。这是一家拥有多项专利的设备生产公司,员工入职时都签订有保密协议,张某原来担任厂长一职,掌握不少公司机密技术。办理离职时,负责接收工作上秘密资料的销售经理王某是张某的好兄弟,两人私交甚好,王某便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删除张某的相关备份资料。

过了几天,两人相约喝酒,聊天的时候,张某说起厂长职务被免一事愤愤不平,并告诉王某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掌握不少机密,打算也开一家相同类型的公司,希望王某也参与进来。王某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手上有很多客户的资料,两人通过商谈认为原厂生产的设备利润可观、前景美好,便决定利用现有的技术,建立了一家新的设备公司,生产与原公司相同类型的设备。

再挖技术人员 争抢公司客户

公司建立起来后,张某想到自己和王某平时都没有怎么在车间工作,公司要运作起来还需要一个专业的技术工人,于是,他们想到了原公司的生产车间负责人李某,李某拥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经参与多台设备生产,张某便开出比原单位更高的工资拉拢他,李某想到张某新开的公司离家比较近,工资还高一些,便答应下来。到此,张某的公司终于真正运作起来,遇到技术问题的时候,王某还能在原公司利用职务之便了解想要的相关设备知识,起到里应外合作用。

设备生产出来,怎样寻找买家呢?这就要交给王某了。他在公司本就负责销售这一块,公司的客户信息都在他手上,每当有客户上门考察,他便偷偷的先带去张某的厂区,再带去原公司厂区,由于张某生产的设备和原公司设备相比,外形更加美观小巧,多数的客户都会选择张某的设备。此同时,还利用网络销售平台将侵权产品大肆销往冈比亚、缅甸、土耳其、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涉案总金额累计达1000余万元。

  客户闲聊露马脚 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刑拘

去年10月的一天,一名客户来原公司考察时,看见董事长吴先生挂在墙上的照片,那是吴先生和张某、王某的合影,客户便随口说道:“哎呀这两个人我昨天才见过。”吴先生不禁有些纳闷,张某已经离职许久,客户怎么会见到呢,于是吴先生便详细询问,这才得知王某昨天带着客户考察了张某的厂房。

王某见到自己和张某的公司已经正常运作,便也办理了离职,吴先生不动声色聘请了专业知识产权维权律师,开始了暗中调查,掌握了张某和王某以及李某盗取公司技术秘密和客户信息,创立相同类型公司,生产同样技术设备的证据。吴先生向巴南区公安分局报了案。

民警立即立案侦查,根据吴先生提供的证据将三人带回调查,经审讯,三人对自己盗取原公司设备技术机密和客户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已经移送法院进行审理。

相关内容: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此外,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常规防范需注意

一、识人用人尽量选择诚实可信人选;

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有效保护核心技术;

三、严格签署保密协议制度,并按时发放保密金;

四、了解离职员工思想,掌握下步工作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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