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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为从事毒品交易的弟弟提供银行账号 被定罪

发布时间:2017-03-26 23:09:38

台海网2月28日讯 据宁德网报道,明知胞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还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其使用。近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潘某英涉嫌洗钱罪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悉,此案亦是宁德市第一起因涉嫌洗钱罪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据悉,2015年初,被告人潘某英明知胞弟潘某廷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先后将其本人所办理的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尾号1375、尾号7766)提供给潘某廷使用,由潘某廷用于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资金来源和性质。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查明:尾号1375银行卡在2015年1月~11月间共发生交易749笔,其中存入484笔,存入金额合计1004.03万元;支出251笔,支出金额875.74万元。尾号7766银行卡在2015年12月~2016年4月间发生交易164笔,其中存入117笔,存入金额合计271.47万元;支出46笔,支出金额257.08万元。

检察官表示,洗钱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严重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同时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关联,已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洗钱行为历来都是国内外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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