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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小伙为帮堂弟出气殴打他人 却惹祸上身

发布时间:2017-03-26 23:09:41

台海网3月26日讯 据东南网报道知悉堂弟在校被同学欺负,护弟心切的钟某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而是殴打他人帮堂弟出气。殊不知,这样非但不能讨回公道,自己还会惹祸上身。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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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日上午

初中生男孩小董在福清市某中学校园内开玩笑时将同学小钟绊倒。气愤之下的小钟便电话联系其堂哥钟某(成年)帮其出气。见自家的小堂弟被人欺负,怒火中烧的钟某便打算要想个法子教训一下小董。

于是在当日下午16时许,钟某召集了自己的朋友高某、曹某(均另案处理)至某中学门口对面。之后,钟某找到小董,用拳脚殴打小董脸部、头部、肩膀、手臂等处,致小董受伤。

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小董右眼部、后枕部、右颧部软组织挫伤并右尺骨下段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日

钟某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3月14日

钟某的家属代其赔偿小董损失人民币9万元(扣除已赔付人民币1万元,再一次性赔付人民币8万元),小董对钟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小董的陈述、证人黄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钟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钟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钟某已赔偿董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钟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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