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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公司弟弟顶替哥哥上班 13年后单位发现

发布时间:2015-12-01 13:40:36

昨日,淮南市八公山区法院山王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刘某冒名顶替其哥哥为单位工作13年,后被单位发现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原告起诉被依法裁定驳回。

刘某诉称,其哥哥刘大是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的长期待岗职工,由于单位不能给刘大安排工作岗位,为生活所迫刘大外出打工。2002年10月份,刘某接到单位通知,要求刘大返岗工作。由于当时无法联系到哥哥,又担心单位以此为借口解除与刘大的劳动合同,刘某决定以哥哥的名义顶替哥哥进入单位工作。

刘某称自己在工作期间,能够严格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其工作也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然而在2015年2月,单位却以自己顶替他人工作为由停止了自己的工作,并于2015年4月29日正式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刘某认为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赔偿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7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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