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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泳池滑倒致九级伤残 经营者被判赔偿9-4万

发布时间:2016-03-04 09:39:49

更衣室地面湿滑 老人滑倒摔伤

2013年中旬,年近七旬的解女士在西京饭店办了游泳年卡。2014年9月17日,到饭店游泳中心游泳时,在更衣室不慎滑倒摔伤,造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损伤,住院7天花费了3.7万余元。

解女士认为,自己去游泳,与饭店、游泳场所经营者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对方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更衣室地面湿滑,没有防滑垫、护栏和警示标志,造成自己滑到摔伤,饭店及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后,她多次找饭店和经营者协商,也通过消协协调,但赔偿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解女士起诉到莲湖区法院,请求判令饭店和游泳场所经营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3万余元。

饭店已将游泳场所租赁 明确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饭店已将游泳场所租赁给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西京饭店认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东腾公司对租赁场所的安全负责,承担一切安全事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承担全部的赔偿、补偿、罚金支付责任。

该饭店代理律师赵良善在庭审中认为,饭店不是适格主体,应驳回对该饭店的起诉。此外,东腾公司对游泳场所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伤是因其自身过错行为导致,应自行承担责任。

东腾公司称,更衣室内地面铺有防滑垫,仅进门处未铺设,原告摔倒的地方是干区,墙壁上挂有“小心地滑”字样,公司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解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中应具有小心注意的义务,其自身也有过错。此外,原告游泳卡是从西京饭店办理,与西京饭店具有消费合同关系,从对外责任讲,东腾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已垫付2703元医疗费,原告过度医疗,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伤者有一定过错承担20%责任

莲湖区法院审理查明,解女士游泳结束到更衣室淋浴换衣,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同年11月、2015年7月,两次司法鉴定均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浴室更衣室地面湿滑,原告行走应提高注意,故其也有一定过错,应负20%的责任;东腾公司作为更衣室管理人,在摔倒处未铺设防滑垫,致其摔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被告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东腾公司对租赁场所的安全负全责,二被告也都认可租赁关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东腾公司赔偿解女士9.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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