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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载人出车祸 司机被判赔9-5万元

发布时间:2016-03-25 01:36:34

顺路搭上同事回家,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偿顺路载人的交通事故纠纷,最终驾驶员需赔偿九万多元。

2014年1月,张家界永定区王某搭乘匡某开的小型货车回家,途中因为车辆故障,导致翻车,王某被摔下车后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僵持不下,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永定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匡某开着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同时,被告匡某无偿搭乘王某,故原告王某作为无偿搭乘人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事实,匡某需依法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9.5万元。

二人均不服,上诉至张家界市中院。中院终审认为,王某系无偿搭乘匡某便车,双方并未签订契约系“好意同乘”行为,但匡某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对王某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未系安全带,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所以维持原判。

提醒

乘车前最好与对方签协议

法官提醒,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风险。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建议,市民在搭乘同事等人时,不管是不是收取费用,乘车前最好与对方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事先讲好拼车费用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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