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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化妆烫伤 影楼拒绝赔偿

发布时间:2016-04-02 01:06:32

8月22日,市民王女士在北京天空摄影工作室拍摄写真期间不慎被化妆师烫伤。工作室方面表示没有收到来自王女士的拍摄款项,不能对此事负责,只答应协调化妆师与王女士的赔付问题,而化妆师认为赔付过高无力承担,此事陷入僵局。律师表示,化妆师出现工作失误属于职务行为,工作室应全额承担王女士的损失。

当事人:拍摄写真时竟意外烫伤

王女士告诉北京晨报记者,8月22日,她来到位于朝阳区的蓝调庄园拍摄写真,与北京天空摄影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口头约定了拍摄事宜以后,化妆师唐女士就开始给她化妆。没想到化妆期间发生意外,滚烫的卷发棒正好掉到王女士的右臂上,“当时我的胳膊就红了,起了一个大水泡。”经过简单处理后,王女士忍痛完成了拍摄。

“拍完照片后,我交了钱,他们就给了我一张单据。”王女士提供的单据照片显示,写真拍摄时间为8月22日,付款金额为300元,单据下方有客户方与商家服务人员的签名。随后王女士表示要去医院检查,化妆师和工作人员却拒绝陪同,王女士回忆,“怕他们之后拒不认账”,所以就把拍照的钱先要了回来,同时她要求化妆师唐女士写了一张承诺书。记者在王女士提供的承诺书照片中看到,文字内容为“因本人失误造成烫伤,经协商本人付医药费”,下方有其签名。

工作室:她没有消费记录愿协调

此后,王女士四次就医换药都由唐女士陪同,并由其支付医药费。半个多月后,由于伤势恢复没有预想中顺利,加之她对于工作室不闻不问的态度有些不满,于是在9月12日,她再次与工作室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当时协调说工作室赔偿一万三千块钱,但第二天他们表示这笔赔偿里有化妆师的9000元,化妆师不同意赔这么多,所以他们也赔不了。”

记者就此致电化妆师唐女士,她承认是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烫伤了王女士,承诺书也是她本人所写,目前她已经支付了王女士的医药费用近一千元,至于工作室与王女士具体协商内容她并不清楚,“只知道让我赔9000多块钱,我有点负担不了。”

北京天空摄影工作室负责人张兰对此则表示,“她(王女士)没有在公司消费过。”虽然王女士手中有工作室的单据,但没有盖章,因此不能作为交费凭据,“这事是她与化妆师间的私人行为,公司不能对此负责。公司愿意作为中间方协调,现在化妆师那边认为赔偿金过高,王女士如果能提出一个合理的价格,双方应该都能接受。”她透露,目前唐女士仍在影楼上班。记者随后询问之前约定的赔偿金额,工作室和化妆师的分担比例等问题,她以这是公司内部事件为由没有回答。

律师说法

工作室应全额赔偿

北京市李建成律师事务所的张雪东律师认为,当时化妆是在工作室中进行,就算没有消费记录,王女士也与工作室有口头协议,并且存在实际上的合同关系。化妆师在工作中失误造成顾客烫伤,实际上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工作室应该对此负责,并全额赔偿王女士的损失。如果工作室拒绝赔偿,王女士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来源:北京晨报 记者:张群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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