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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事故快撤快处今起试行 福州警方详细解读

发布时间:2016-04-03 00:43:56

今起,《福州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关于涉及财产损失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工作方案(试行)》将在福州各高速大队试行。昨日福州高速交警相关负责人就具体细节进行解答。

哪些事故适用快撤快处?

根据《方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撤离现场方式处理:

1.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一方逃逸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车辆的;

5.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警方提示,具有以上4至7情形的,可以适用快速出具认定方式处理。

快撤事故责任怎么定?

高速交警介绍,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无违法行为及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

2.掉头、倒车、逆行、溜车或者在匝道上超车的;

3.车辆零部件掉落或遗落、飘散运载物的;

4.行驶中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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