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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车审时不再查验二级维护凭证

发布时间:2016-04-03 21:11:59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1月22日新颁布,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8日,记者从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获悉,《规定》已经下发到各地市运管局,要求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有序推进《规定》执行。

区 运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从3月1日开始,各地市运管局不再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实施审核备案、签章制度。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二级维护凭证。“车辆 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该工作人员介绍,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可以继 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站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不得在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 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并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此 外,自3月1日起,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 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要达到 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以采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车辆的依据。(记者 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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