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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品

发布时间:2016-07-27 17:08:24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居民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品 

本报讯(记者 肖姗 实习生 吴兴) 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品。7月25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根据草案修改稿,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除原有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已经建成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此前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情况要增加跟踪督察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如林说,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关规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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