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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全面公开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16-08-06 07:22:00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若然 实习生/张佳敏)在5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于7月7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进一步完善后将适时发布。

张晓军还补充表示,从收到的意见、建议看,总体上,社会各界对“依法、从严、全面”监管重组上市,抑制投机“炒壳”表示支持。目前证监会正抓紧整理、研究这些意见,逐一分类处理。

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证监会当日宣布,将全面公开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具体包括从即日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方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都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证监局外网公开。同时在证监会官网设置监管措施专栏,9月1日起集中公开。

针对券商资管业务去通道,证监会表示,前期已经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券商基金公司开展资管业务进行了规范,旨在正本清源、强化约束,推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管业务能力水平特别是主动管理能力。

在针对期货行业的管理方面,证监会当日发布《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2016年修订)》,要求系统各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主要针对股票投资者分类标准,其中自然人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进行多类细分。

张晓军还公布了2016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将期货公司分为A、B、C、D、E等5类11个级别,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当日证监会还通报了对3宗违法违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处罚结果,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内幕交易案和1宗短线交易案。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还第一次对涉及私募基金募集违法的问题出具了行政复议。证监会表示,案件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混淆了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法律性质与法律界限,采取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致使“私募基金公募化”,违反了有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强调,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现了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活动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鲜明态度,希望能够引起市场中广大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高度重视,从这一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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