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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考核居末位 不等于 “不能胜任工作”

发布时间:2016-08-06 08:30:12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展预防争议业务培训

新快报讯 记者占文平 通讯员穗劳人仲报道 昨日上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联合举办2016年预防争议业务培训活动,共邀请了通信、民间金融、医药等11家商协会,94家民营企业代表参加培训。培训以“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预防”为主题,重点对由劳动关系界定、未签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超时加班等引发的六种劳动争议类型进行法律讲解。

■案例

岗位考核末位被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事件

王某于2005年7月进入某通信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奖金根据考核等级(S、A、C1、C2)对应的比例发放;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2009年1月后,王某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共三次,王某的考核结果均为C2。某通信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分析

某通信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且是因分销科解散导致王某转岗,故也不能证明王某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处理结果

某通信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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