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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中院成功调解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6-08-12 04:22:16

广西新闻网南宁8月11日讯(通讯员 黄雪)8月8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黄某某获赔3万元。该案是广西自2013年底开通动车以来,南宁铁路法院系统受理的首起旅客因乘坐动车受伤引起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5年8月7日,黄某某与家属一行共五人(四个成年人一个小孩)在南宁东站准备搭乘南宁东至北海的火车,在上车时因踏空导致左小腿陷入站台与火车之间的缝隙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手术治疗。黄某某认为,其受伤原因皆系铁路方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而起,遂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铁路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铁路方在旅客运输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为旅客提供一个安全的乘车环境,旅客在候车、上下车以及乘车过程都是其提供运输服务场所的整体。黄某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乘坐火车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活动中,负有谨慎注意的责任,由于其自身疏于防护存,对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遂判决黄某某承担30%的责任,铁路方承担70%的责任,由铁路方向黄某某赔偿各项费用20 201.34元。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铁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院、庭领导都高度重视本案的处理。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和责任分担合理。黄某某受伤后第一时间被救护车送至离南宁东站最近的医院,但因该院医疗水平和条件有限,造成其伤口未全部愈合并形成血栓,对其今后的行动和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黄某某及其家属对铁路方的怨气较大。合议庭经过分析,认为如果单纯地维持一审判决,并不能促使双方顺利打开心结,化解矛盾。为真正解决纠纷,合议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达了接受调解的意愿,但由于对具体的赔偿数额存在争议,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

合议庭法官们没有气馁,而是采取多沟通、多谈心的方式继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积极搭建双方之间互谅互信的桥梁,希望双方能各退一步,互相理解,妥善解决纠纷。特别是在该案审判长胡青兮专委的积极协调下,相关铁路部门表示今后将加大对旅客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尽力避免不安全事件发生,黄某某及其家属也表示了谅解,希望今后不要再发生类似的事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铁路部门向黄某某支付3万元赔偿金,经历了整整一年的人身损赔纠纷终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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