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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中院对祁锦坤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16-12-19 23:37:54

红网长沙12月18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近日,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祁锦坤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各项赔偿金共计64万余元。该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送达赔偿请求人谭斯予、祁宇澔。

2008年4月1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祁锦坤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6月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12月24日,祁锦坤在保外就医期间因患肺癌死亡。2015年11月24日,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16年5月2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进行重审,改判无罪。

因祁锦坤被重审改判无罪,2016年10月20日,祁锦坤的大儿子谭斯予、小儿子祁宇澔、弟弟祁金湘以及妹妹祁辉向湘潭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由于祁金湘、祁辉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祁金湘、祁辉的国家赔偿申请。湘潭中院立案后,于2016年12月13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其赔偿项目包括:支付赔偿请求人谭斯予、祁宇澔因祁锦坤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74908元(242.30元/天×1960天);支付赔偿请求人谭斯予、祁宇澔精神损害抚慰金166218元(474908元×35%)。以上两项赔偿金合计641126元。

此前,湘潭中院已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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