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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理财为饵非法吸储4000万 “黑火”控制人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18-05-15 16:19:06

委托投资理财、投资购买股权,可获12%- 24%的年收益率?一切看起来如此真实的理财方式,实际上却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诱饵。近期,广东“黑火”公司实际经营者吴某及同案人陈某星、杨某仪、黄某辉、李某光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六年到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向800余人吸收存款

白云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人吴某在其租用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粤海商务中心的写字楼内,在深圳黑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黑火)、广州黑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黑火)未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深圳黑火的名义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等合同约定年收益率为12%-24%及按月结算的委托投资理财方式,以及以广州黑火的名义签订《股权证》约定以投资购买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800余人吸收存款4000余万元。

截至该案庭审结束,已有186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从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等人共非法吸收上述等186名已报案被害人的存款共计24396740元,其中人民币20818690元无法返还,造成上述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黄某辉受雇担任广东省黑火集团总裁,以参加推广会介绍公司业务、发展前景等方式帮助同案人实施犯罪。被告人陈某星担任融资部三区区长,负责进行活动培训、组织管理业务员及拓展客户等。被告人杨某仪担任合同专员,负责与客户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等文件及整理、计算投资人分红等工作。被告人李某光参与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工作,并从中提成。

巨额款项至今无法返还

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黄某辉、李某光、陈某星、杨某仪违反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李某光犯罪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星、杨某仪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深圳黑火、广州黑火成立后,被告人吴某即操控上述公司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客户资金均流入被告人吴某的个人名下账户并由其控制和随意支配。其向客户承诺的12%-24%的年收益率与上述两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模式、规模不相符,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未提供相关账目及详述吸收资金的去向,导致巨额款项至今无法返还。故法院对案件不认定为单位犯罪,而认定为被告人吴某等人的共同犯罪。

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陈某星、杨某仪、黄某辉、李某光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财物,按各被害人未收回金额比例发还本案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上述被告人按各被害人未收回金额比例向各被害人退赔。

一审宣判后,吴某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投资理财当心高回报陷阱

风险与收益并存,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老百姓在投资理财过程中尤其要谨慎,切忌心存侥幸,被标注高回报、高利润等诱饵的陷阱所惑。在选择投资项目,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资时,要选择受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且获得正规牌照并具备经营资质的公司,不要贪图高回报、高收益而失去理智。如发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线索,务必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共同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高息高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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