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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开工手续就开工 海创开发建设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19 22:18:18

信网9月19日讯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信网获悉,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的铁路青岛北客站西广场二、三、四、五号线给水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后,依据上述规定于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通过查询可得,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在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经营范围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运营;土地整理与开发;城市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建筑咨询服务;房屋销售、租赁;场地租赁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针对此事,9月19日下午,信网曾尝试联系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关部门,但是其电话一直未接通。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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